[摘要] 桂林房地产市场房价调控目标出台,确定桂林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桂林市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桂林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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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统计部门要会同房产、物价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我市本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我市将实施保障性住房23694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000户,新增廉租住房4244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61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9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950套、棚户区改造2500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
对今年安排的项目,6月底前要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其中今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在3月25日前完成前期工作),9月底前开工建设。要按时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并汇总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
三、进一步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70%的标准,以及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实际供应量的要求,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地。凡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地块的县、区,一律不得向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供地。要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和“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和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要加强房地产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在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禁止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应的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加大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加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购房用途和住房性质、抵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在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比例之上确定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严格执行二套房贷政策,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加强区域风险评估,适当提高贷款条件,不得为争夺客户而随意降低贷款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预(销)售等环节的动态监管。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县要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项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尽快实现市、县联网。
六、严格落实约谈问责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税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新国八条”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市监察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约谈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对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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