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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转让7年卖房人想毁约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齐鲁晚报  2014-03-13 00:00

[摘要] 转让单位福利房7年后,突然反悔,卖房人不配合买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还想解除合同。五莲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出卖人毁约的房产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转让单位福利房7年后,突然反悔,卖房人不配合买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还想解除合同。五莲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出卖人毁约的房产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潘某与岳某是夫妻关系,被告徐某与王某是夫妻关系。200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被告以1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某小区一处93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原告。据了解,该房产是被告徐某所购单位住房,由于徐某是事业单位职工,房子属于单位福利分房,暂无房产证。协议约定,由被告协同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该房产在被告收到原告所付购房款后正式归原告所有,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被告不能收回该房产。

2006年10月20日,原告将12万元房款交给两被告,当日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居住使用至今。2013年12月9日,原告按涉案房屋所在单位通知,交纳房屋维修资金等款项。并以被告徐某的名义,交纳了办理房屋证书所需的的各项费用。次日,原告通知被告徐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迟迟不予配合。被告称房价上涨,后悔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原告将涉案房屋返还,被告愿意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双方协商不成,买房的原告将卖房人告上五莲法院。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按照协议各自履行了交付房屋和购房款的义务。现有关单位通知原、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却以后悔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违约行为。被告虽提出与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但原告表示不同意解除。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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