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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意见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广西国土资源厅网  2015-01-15 13:56

[摘要] 为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解决我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持续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同意,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界定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范围,分类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完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手续,健全盘活存量激励机制。

为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解决我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持续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同意,日前广西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界定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范围,分类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完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手续,健全盘活存量激励机制。

界定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范围。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及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主要包括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批而未征土地、征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用途的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分类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一)推行区位调整政策,有效实现批而未征土地盘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批而未征土地,经自治区人民 批准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可实施批而未用土地置换盘活:一是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满一年及以上,确实无法完成征地的土地;二是因城市规划重大调整,原申报的用地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原批准的批次建设用地近期无法开发利用,并且尚未实施征收的土地;三是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且在实施调整前仍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二)加快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供应,有效盘活征而未供土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前期开发,加快储备土地供应,严控储备土地规模结构。

(三)依法依规处置,加快盘活闲置土地。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依法以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土地的申请,报经市、县人民 批准,闲置土地可依法转让重新开发,其中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转让前应落实处罚并收取闲置费。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人不自愿申请以转让方式盘活利用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处置盘活。

(四)引导多主体参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低效工业用地,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展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改造城中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城中村更新改造。盘活旧城镇用地,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开展旧城镇用地的再开发。

(五)调整土地用途,合理盘活不符合城乡规划用途的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因 原因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经依法批准可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进行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具备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土地条件的,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开发或进行合作开发。

完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手续

纳入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土地征收方案呈报自治区人民 审批,再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再开发方案,报同级人民 批准实施;不涉及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订再开发方案,报同级人民 批准后实施。

健全盘活存量激励机制

(一)保障工作经费。各地应将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经费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对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涉及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予以支持。

(二)兼顾公共利益。应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用于道路、市政、 、医疗等公共设施建设。对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移交当地 统筹安排。

(三)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盘活。除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开发外,对由市、县人民 统一组织实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

(四)灵活土地补偿补助。旧城镇、城中村改造涉及收回或者收购土地的,可以货币方式向原使用权人补偿或支付收购款,也可以按原用途等价值置换土地的方式重新安排用地,置换土地的使用权价格折抵不足的,可以货币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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