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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

桂林日报  2015-03-10 14:52

[摘要] 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商家“霸王条款”将按合同法违法行为处罚、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

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商家“霸王条款”将按合同法违法行为处罚、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新颁布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的内容让不少消费者眼前一亮。今年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哪些不法行为的处罚细则、消费者如何利用这一有利武器维护自身权益?3月6日,桂林市消费者协会组织全市20多家零售业、服务业的负责人以及消费者代表,集中对即将实施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学习。此次学习会上,市消协专业人士就其中的几大“亮点”进行了细致的解读。

■亮点一:网购商家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将受罚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消法》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部分电商却以“预售”、“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理由拒绝退货。《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现实。

即将施行的《办法》细化了《消法》的“无理由退换货”规定,且规定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要受罚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成了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不少消费者表示,自己频繁受到广告信息的骚扰,让人十分烦恼。

根据《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如果有以上3种行为,将按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处罚。

■亮点三:“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请勿自带酒水”、“包厢低消费XXX元”、“活动由XX公司享有终解释权”……诸如 此 类 的“霸王合同”将在《办法》施行后,一概视为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办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规定了如上同等的处罚。

■亮点四:解决“预付消费”更有依据

一次性花几千元在某美容院办理了“终身美容卡”,但每次预约都约不上,想退款却遭拒绝;刚预付费办理了健身卡没多久,健身中心就关门走人了……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身边不是新鲜事。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处理起来也十分复杂。

而即将实施的《处罚办法》中就对这一“难点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的退款难,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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