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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公告小区停车状况 闲置空地可辟为停车场

东南网  2015-04-02 15:52

[摘要]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物业企业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完善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标志、充分利用小区内停车泊位资源、拓展小区公共停车区域。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物业企业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完善小区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标志、充分利用小区内停车泊位资源、拓展小区公共停车区域。

通知指出,物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要与小区业委会共同引导居民安全行车、文明停车,遵守小区车辆停放有关规定;要公告小区内停车状况,规范小区车辆停放。

物业企业要在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小区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地等实际,设置各种交通标志和消防通道与设施的警示牌,引导业主有序行驶、规范停放。

小区内有地下停车位的,物业企业应引导业主将车辆停放到地下停车位,以减少地面的停车压力。停车泊位紧张的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需占用小区道路或其他场地的,物业企业应会同业委会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协助设置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的申请,适当增加公共停车位。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趴窝车”,物业企业要会同业委会与车主联系,劝其尽快处理。对擅自改变公共停车位使用性质或堆放杂物霸占公共停车位经劝阻无效的,物业企业应报告当地规划、城市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企业应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指导下,加强外来车辆进出的盘查和登记工作,劝阻无关外来车辆随意出入小区,劝阻大型货车在小区停放;加强小区停车秩序的巡查,对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侵害绿化带等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乱停车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向当地公安、消防和园林部门报告,请求其依法处理。

物业企业应协助小区业委会挖掘潜力,整合资源开辟停车位,缓解小区停车难状况。有条件的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和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可对小区道路进行拓宽或整合部分闲置空地开辟为停车场地,也可建设立体式停车位;对小区周边符合停车条件的交通道路,可向警方提出申请设立停车位,解决小区车辆临时停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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