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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兴隆置业广场两店铺遭强拆 只因少数不服从多数

桂林晚报  2015-07-25 00:00

[摘要] 象山区兴隆置业广场2名业主昨天向本报反映,该广场一名业主欲组织全体业主的铺面整体对外招租,这2名业主没有同意。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名业主就派人擅自将2间铺面拆除了。

象山区兴隆置业广场2名业主昨天向本报反映,该广场一名业主欲组织全体业主的铺面整体对外招租,这2名业主没有同意。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名业主就派人擅自将2间铺面拆除了。

事后,2名业主马上报警,称对方行为已涉嫌违法;而业委会相关负责人称,这是大多数业主的决议,应“少数服从多数”;目前此事仍未立案,公安部门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一个电话后业主铺面被拆除

周女士是位于象山区瓦窑口的兴隆置业广场的一名业主,她在该广场内有一间经营手机的商铺,已停业数月。她说,19日下午2点多,她接到兴隆置业广场一位业主胡先生的来电,胡先生在电话里表示,该广场大多数业主要把铺子整体对外招租,要她也把铺子租出去,费用是每月50元/平米,租期为15年。

“我在电话里回复他,我要考虑一下,跟家里人商量过后才能决定。”然而,当天下午4点多,周女士突然接到另一位业主龚女士的电话,称有人已经把周女士的店铺拆除了。“我当时还在外地办事,听到消息马上赶回来,到现场的时候,我铺子的墙面被拆完,有一块玻璃门也被敲坏,里面的东西被弄得乱七八糟。”

还有同样遭遇的,就是上文提到的龚女士。她说,同样是19日下午2点多,她也接到了兴隆置业广场业主胡先生的电话,问她是否考虑清楚将铺面出租一事,“他(胡先生)19日之前打过一次电话给我,我当时没有答复他,19日当天他又打来,我就提了3点要求,他没有同意,我也就不同意出租。”

龚女士觉得不对劲,就让人到现场查看,结果发现周女士的店铺已被拆除。当她赶到现场时,看见一帮人正在拆除她的店铺。“我看见三男三女在拆我的铺面,我是做成衣生意的,里面还有电脑等物品,他们一起把东西搬走了,铺子的墙也拆完了,起码损失好几万块钱。”

龚女士向记者展示了一条短信,短信中称:“你的门面我已拆除,你的过分条件无法答应,要钱请来找我们31户,致信人31户业主。”龚女士说,这条短信就是19日当天下午在她与胡先生通话后,胡先生发给她的。

周女士与龚女士说,事发后,她们拨打电话报了警,目前平山派出所正在调查此事。

起因:就整体出租事宜未达成一致

“这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的,也是我们36户业主签字同意拆除的,就因为这2间铺面的2个业主,我们其余业主遭受了几百万的损失!”昨天记者联系到了上文提到的胡先生,他是兴隆置业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对于拆除一事,他称是事出有因。

据胡先生说,从2005年前后,兴隆置业广场38户业主就集体将铺面整体向外出租,“我们一直是租给别人做超市的,1年多前租期到了,大多数业主还是希望整体招租,我们还为此召开了业主大会,终决定整体出租。但是这2个业主(周女士、龚女士)一直不同意,还开了很高的价,导致我们招商失败了很多次,损失很大。”

胡先生说,近他们又一次进行招商,对方要求是全部业主把铺面整体出租。他们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作出了整体出租的决定,36户业主也签字同意,他还通过电话、短信告知了周女士、龚女士。终,他们根据广大业主的决议,对周女士、龚女士的铺面进行了拆除。

“2间铺面也就十几平方米,其他业主的铺面加起来有上千平方米,她们因为自己的利益,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是忍无可忍了。”胡先生认为,拆除铺面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他们愿意接受任何后果。

对于胡先生的说法,周女士、龚女士不认同,“铺面是我们的私有财产,怎么处分应由我们自己决定,他们未经同意就擅自拆除,这明显是违法行为。”周女士说。

记者昨天从平山派出所了解到,截至目前,派出所尚未对此事立案。“这个事情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到底是什么性质还在调查阶段。”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说。

探讨少数是否应该服从多数?

就此纠纷,记者采访了律师及查阅了相关案例。

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蒋迎军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购买铺面并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之后,业主便拥有了铺面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业主享有对自己的铺面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毁坏和侵占。”

周女士、龚女士的租赁合同已到期,其行为也不再受合同约束,“铺面是她们的个人财产,不以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改变。”蒋迎军说,只要周女士、龚女士在对自己的铺面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没有出现违法行为,在她们未授权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均没有权力拆除她们的铺面,“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强行处理他人铺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记者也查阅到类似案例。2012年,秀峰区中山中路38号的智能办公大厦“业主办”与另一名业主潘先生,因整体出租一事谈不拢而对簿公堂。该大厦二楼有95间分隔式商铺,总面积达2600多平方米,为增加租金收入,“业主办”欲与一娱乐会所签下协议,将商铺整体出租。所有业主均签字同意,唯有潘先生迟迟未签字。终,潘先生的铺面被“强租”并拆除。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商铺,索赔损失8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虽然潘先生为商铺产权人,但该商铺作为大厦二楼95间商铺的一部分,在众业主因分散经营而无法获得理想的情况下,潘先生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受到其他业主权利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据潘先生铺面在整体出租前后租金的比对,业主办的决定不但没有损害潘先生的利益,而且增加了潘先生铺面的租金收入。

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办”赔偿潘先生商铺财产损失1.6万余元,并给付相应租金,同时驳回潘先生要求收回商铺等其他诉讼请求。潘先生不服,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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