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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闹离婚房款三年收不回

桂林晚报  2015-08-26 16:14

[摘要] 三年前,桂林市民刘刚夫妇出售一套二手房,结果看似简单的买卖却折腾得他们三年来坐立不安,售房款迟迟拿不到,房子也一直收不回来。

三年前,桂林市民刘刚夫妇出售一套二手房,结果看似简单的买卖却折腾得他们三年来坐立不安,售房款迟迟拿不到,房子也一直收不回来。8月25日,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经过秀峰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买家除了退还刘刚夫妇的房屋外,并赔偿违约金、房屋占用费5万多元。

据了解,2012年5月,刘刚夫妇委托房屋中介出售自己位于秀峰区的一套房子,不久,中介找到了买家陈亮,并与陈亮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金额为40.8万元房款分二期给付,期在原产权证递进交易所窗口当日付18.8万元,第二期在领取新产权证当日,甲方土地证原件递进土地局窗口办好公积金放款当日付20万元,定金为2万元,并约定双方在2012年6月15日委托中介办理过户手续。

陈亮提出想先进场装修,刘刚夫妇同意了,于当年6月6日,刘刚夫妇及房产中介与陈亮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暂时将房屋给陈亮提前进入装修,期限为一个月,并约定了相关的费用及房款余款支付期限等,随后将该套房屋钥匙给了陈亮。

一切看似都挺顺利,刘刚夫妇还觉得这次买卖挺轻松,没想到接下来的事却让他们闹心不已。2012年7月底,陈亮与妻子李兰因感情破裂申请离婚,秀峰法院2013年1月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位于秀峰区的房屋归李兰所有,由李兰补偿陈亮10万元,购房余购由李兰承担,陈亮需协助李兰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然而,李兰一直没有支付10万元给陈亮,而陈亮也因此一直没有协助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这边两夫妻闹得不可开交,那边刘刚夫妇嘴都苦了,由于陈亮夫妻没有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刘刚夫妇也一直没能拿到售房余款,而房屋已变更登记在两被告名下,钱拿不到,房子也收不回来。刘刚夫妇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陈亮夫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陈亮夫妇赔偿违约金、房屋占用费等费用。

经开庭审理,秀峰法院终判决解除刘刚夫妇与陈亮、李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契约》,判决陈亮、李兰将房屋返还刘刚夫妇,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陈亮、李兰负担,刘刚夫妇则退还陈亮、李兰已付的房款20.8万元。同时判决陈亮、李兰连带支付违约金、房屋占用费5万余元。

判决后,陈亮、李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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