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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网友网上晒美食遭餐馆老板投诉 称创意会被抄袭

桂林日报  2015-09-14 14:18

[摘要] “今天吃到的美味菜,推荐!”——如今,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上,类似这样晒美食的帖子十分流行。“晒友”们把手机拍摄的某餐馆的菜品照片放到网上,并附上心情和评论,常常引来好友们的点赞和热评——这几乎是一件太平常的事。不过近日,一位市民就因在网上晒美食而遇到了麻烦。

“今天吃到的美味菜,推荐!”——如今,在微信朋友圈或微博上,类似这样晒美食的帖子十分流行。“晒友”们把手机拍摄的某餐馆的菜品照片放到网上,并附上心情和评论,常常引来好友们的点赞和热评——这几乎是一件太平常的事。不过近日,一位市民就因在网上晒美食而遇到了麻烦:临桂区一家餐馆老板找到他,要求其立即停止在微博上散发其餐馆新研发品菜肴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网上晒美食

原来,前不久,市民吴女士到临桂区一家餐馆就餐,她感觉这家餐馆的菜品很有特色,就随手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发到朋友圈里。这再吴女士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却让餐馆老板感觉不爽。餐馆老板表示,这些菜品是他与主厨共同切磋研究,使用一些特殊的配料及制作技术制作而成的。因为吴女士拍照分享了这些菜品的样子和名称,很容易会其他竞争对手模仿,从而对该餐馆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吴女士感到十分不解,她说,由于她对吃很讲究,喜欢到各餐馆品尝美食,如果吃到可口的菜肴,便随用手机拍张照片发到朋友圈,已成为习惯。发完照片就有人点赞或者评论,让她觉得心情很好。“我到餐馆消费,餐馆把食物卖给我了,给它拍照怎么就不行了?何况还是为你免费做了广告呢?”吴女士愤愤道。由于吴女士的态度强硬,坚决抵制对方的要求,餐馆老板终向临桂区工商局投诉。

餐馆老板投诉顾客晒菜品照片侵权,临桂区工商局工商局执法人员还是首次处理这样的案例。工商执法人员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后认为,顾客在餐厅付钱消费菜肴之后,就获得了食物即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消费者可以对食物品尝、欣赏、把玩。一般情况下,为美食拍照,在微信、微博上与朋友们分享,是一种使用、处分的方式,从法理上说不存在侵权。

对此,餐馆老板辩称,他是从德国一项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中找到的依据。该法律规定,在不经厨师同意的情况下,将食物照片分享至社交网络算侵权,高可罚数千欧元。是受到该法律的启发,老板才找吴女士“兴师问罪”的。工商执法人员就此进行查询,得知德国联邦法院不久前作出裁决,精心烹制的食物是其创造者的艺术品,涉及范围不仅限于成品,而是烹调过程中所有涉及个人创造的步骤,创造者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食物)可以在哪,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复制。未经厨师同意,将食物照片分享至社交网络属侵权。

由于这项法律并不是国内的法律,因此,餐馆老板的投诉并不能被认可。考虑到双方的利益,经调解,吴女士表示今后不在随意晒餐馆的菜肴,并向餐馆道歉。餐馆老板表示谅解,而且还欢迎以后她常光顾。这起投诉终圆满解决。

对于这起有意思的案例,记者特别采访了律师。桂林兴东方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表示,在国内为食物拍照并上传,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没有损害到社会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侵犯个人利益,国内也没有采取强制性禁止措施。而且美食究竟算不算艺术品,目前国内没有给予认可,但陈律师还是希望就餐者小心为上,并建议市民:如果想确保上传照片的安全无事,还是问问店主或厨师为好,起码是对他人劳动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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