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桂林市公安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全市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桂林市公安局关于中秋、国庆期间全市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市民营造一个平安的节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将由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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