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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县城北新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全州县人民政府网  2015-10-30 16:44

[摘要] 《全州县城北新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全州县城北新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5日

全州县城北新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章 总 则

条 为加快城北新区总体建设步伐,提升新区的城市品位和生活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城北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为县国土资源局

第三条 城北新区建设指挥部及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北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住建、环保、公安、民政、社会保障、市容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城北新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规划设计、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的适用范围及补偿标准

第五条 城北新区规划范围内,在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房屋、建(构)筑物,应依法征收和拆除。

(一)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二)经依法登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三)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所建的房屋;

(四)经调查核实属于继承性质的遗留合法房屋(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

(五)经调查核实,属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建好的房屋;

(六)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所建的房屋;

(七)1982年2月13日以来,按职权对应,已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过的房屋,维持原来的处理结论;

(八)截止征地公告之日,经核准属于因规划调整实施,原村民申请未获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所建住宅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征收范围,不属于补偿安置范围,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拆除的,可以给予拆除劳务补助及适当的材料补偿。

(一)经批准所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时限已过但未拆除的;

(二)非本村户籍人口到新区规划内购买或者非法购买土地建房的;

(三)截止征地公告之日,未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制止的违法违规建筑。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征收范围,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和补助,但必须无偿拆除。

(一)已经政府及有关部门制止、处理(备案),拒不服从行政处理,强搭乱建的;

(二)征地公告之日起,新区规划范围内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新区规划范围内需征收安置的住户,由新区管委会对集体组织或个人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等进行核实,认定安置及补偿相关事项,补偿标准按《全州县城北新区建(构)筑物征收补偿价格》(见附表)执行或者按重置价办理。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九条 城北新区规划内的房屋被征收后,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公寓式产权置换安置、开发式整体改造安置和统一规划自建房安置等四种安置方式。被征收对象只能任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第十条 货币补偿安置(不享受安置地及产权置换)。

(一)被征收人申请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征收人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其房屋占地面积依法征收,付给征地补偿款,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安置地以及其他安置方式的权益。

(二)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委托评估机构依法评估,评估价为补偿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原则上由征收人委托,如被征收人有异议,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委托)。

(三)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宽带网线、有线电视、热水器空调等的安装,供电、供水等设施的迁移,按征收时的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重置费。

第十一条 公寓式产权置换安置。

(一)方式一:对等置换。即被征收人,原有的住房面积被征收后在统一修建的小区内置换对等房屋面积。由于户型而造成的面积差异(选择以靠近户型的面积),住房按1500元/m2相互补差。主体住房以外的附属房实行货币补偿。置换房按商住房发给房产证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享受以上政策后,不再安排安置地。

(二)方式二:按人均面积定量安置。征收人先对农民集体土地上农民自建的房屋按建筑重置成本价评估补偿,然后按核定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人均50 m2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时被征收人按住房面积1000元/ m2交纳购房款。置换房按商住房性质,发给房产证和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享受以上政策后,不再安排安置地。

第十二条 开发式整体拆迁改造安置。

整村统一拆迁改造,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安置区或者村庄原址(原址不影响规划的前提下)按全村每人平均毛地80 m2划出村庄征收改造工程所需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由自然村组建征收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寻找合作伙伴,实行(商住)房产开发,新区管委会可以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

(一)整村土地全部按政策征收,并由自然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会同工作组与被征收户签好征收协议。

(二)由自然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代表村民在安置区域,以征地价统一购回征收改造工程用地(人均毛地80m2)。

(三)按100元/ m2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将征收改造工程用地由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3之间。

(四)征收补偿按房屋重置成本价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统一规划自建房安置。

被征收人自建房安置(安置地为国有划拨用地),指根据政府统一规划,由征收人提供安置地,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付给房屋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出资建房。

(一)全户所征收房占地面积在150 m2内的,实行对等置换安置地。

(二)全户被征收房屋(含二处住房及以上)占地面积在150 m2以上,全户人口在四人(含四人)以内的,按150 m2置换安置地,超出部分依法征收。全户人口超过四人的,每增加一人,另加25 m2,但总面积不超过所拆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

(三)整户所有房屋征收后,其占地面积人均达不到20m2的,由被征收人写出申请,经严格审查后,可以补足到人均20m2,但增补部分的安置地,由被征收人按安置地所在地段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向征收人购买。

(四)统一规划和自建房安置,安置区域建筑密度控制在33%以内,其余67%的安置区域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含道路、绿化、供水、供电、排水、垃圾中转处理、公共房建设、文体设施建设等)。

(五)自建房用地安置顺序和具体位置,原则上谁先签订征收协议谁先享受安排,同一时段签订征收协议和领取补偿款的,在政府主持下采取抽签的办法落实安置地块。

(六)自建房安置时,采用商住小区式规划设计建房,房屋前后均留有道路,小区内房屋座落呈“井”字型分布,临大街(指新区主次干道)面不能作为门面,与大街接壤处由政府作为绿化带。

第十四条 需安置人口的认定(指选择按人口计算安置方式)。

(一)原则上按征地公告之日户籍上载有的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为准。

(二)原户口在被征收所在地,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及三级士官(不含三级)以下军人列入安置人口。

(三)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工和亲戚挂靠在安置区域内的,不在安置人口之内。

(四)原户口在被征收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列入安置人口。

(五)原户口在被征收所在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人员列入安置人口。

(六)安置人口认定的程序,先将被征收户的家庭人口由村(组)→村委→公安机关逐级核实,在村组公示上墙七天无异议后,方可列为正式安置对象。

第十五条 征收非居住用房的其它符合本方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建(构)筑物,被征收人只能享受货币补偿补助,非居住用房占地面积依法征收,不再给予土地安置。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安置地自建房屋规划深度为10m,高度不得超过六层半,“三通一平”由征收人负责。水、电安装到每户门口,入户安装由被征收户负责。

第四章 征收补助及奖励

第十七条 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的房屋(含铺面)及附属物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期限为3个月,各项征收补助按下列原则和标准执行。

(一)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部分按原实际住房建筑面积每月6元/ m2,非住宅(杂房)每月2元/ m2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搬迁期限的不给予上述补助。

(二)过渡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按照统一规划安置地迁建安置并自行租房居住的,住宅部分按原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月6元/ m2的安置过渡补助费,一次性补给18个月,超过期限未搬迁的不给予补偿;如由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住房的,征收人不支付过渡补助费,只按征收人要求的搬迁次数给予搬迁费;非住宅(杂房)每月给予2元/ m2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助12个月,超过期限未搬迁的不给予上述补助。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过渡期限为一年半),对自行安置周转房的被拆迁人,延长期限超过一年的,超过月份按本条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两年的,超过月份按本条标准的2.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人工补助。

按一次性给付被征收人6元/ m2(建筑面积)的搬迁人工补助费。

(四)生活补助。

经营性用房(凭工商、税务机关的有效证件确认),其从业人员每人按600元/月给予3个月生活补助费。

(五)附属设施迁移补助。

固定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的安装及供电、供水设施的迁移,按相关部门的重置标准给予迁移补助。

第十八条 征收奖励。

(一)为鼓励提前搬迁,在土地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80元/ m2,砖瓦结构的建筑物60元/ m2,简易结构建筑物20元/ m2。公告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不能享有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及其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拆除原房屋的结构、设备以及自来水管道等设施,违者作价赔偿。

(二)如期搬迁的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户再另外给予6000元的奖励金。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责令强行拆除。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所拆除材料归被征收人,则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十九条 有关安置地(自建安置)的办证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征收部门正式签订征地协议(领取征地补偿)和拆迁协议后,其预留用地和安置用地按原土地持有人补交100元/ m2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将其转为国有出让土地;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与土地征收部门正式签订征地协议(领取征地补偿)和拆迁协议,其安置地、预留用地按评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 在安置地上新建房屋的建房规费,按城北新区征收安置建房规定的优惠标准交纳。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北新区建设指挥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区内征收项目的监管,并依法保障建设单位、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经补偿后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它附属物一律归征收人所有,除搬移的家具、家电、生活用品外,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毁坏,如拆除毁坏造成损失,由征收人在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征收出租或出借的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者借用关系,征收人对租用人或者借用人不予以任何补偿和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城北新区规划范围内征收安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查处不力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北新区规划范围内征收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由新区建设指挥部及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经协调仍不能解决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城北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或配套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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