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函〔2015〕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4%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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