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时限及额度作出规定。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时限及额度作出规定。
《通知》中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存缴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后一次提取需在承租合同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在提取额度上,《通知》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房间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现市平均租金为10元/平方米、县5.6元/平方米),但不得超过高提取限额:桂林市城区800元/月,市辖11县560元/月。高提取限额根据市场租金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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