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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没交停车费被阻止驾车出入小区告物业 法院驳回

桂林日报  2016-03-17 12:09

[摘要] 物业以业主没交纳停车费为由,数次阻止一男子驾车出入小区,甚至还将车辆强行推出小区。该男子认为被侵权,将物业和开发商告上法庭。秀峰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各项诉求。

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记者王文胜 通讯员雷娜 谢挺)物业以业主没交纳停车费为由,数次阻止一男子驾车出入小区,甚至还将车辆强行推出小区。该男子认为被侵权,将物业和开发商告上法庭。秀峰区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各项诉求。今年3月初,二审法院又维持了一审判决。事件中的物业和业主双方有何解不开的结?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业主:物业侵犯了道路通行权

前些年,男子单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市区一套房屋,成为该小区业主。后单某购买一辆汽车,不想日后他却为这辆车与开发商和物业“杠”上了。

据单某陈述,从2014年下半年起,其多次驾车出入小区,均遭小区保安拦截,无法自由出入小区,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嘴仗均无果。2015年4月期间,单某两次驾车从小区外出,均被保安以未交停车费为由拦截,单某被迫先后两次缴纳25元才得以出门。

2015年7月的一天上午,单某再次遭到保安拦截,不让他驾车驶出,单某选择报警。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单某自称因急于办事,遂将联系号码单放置车内,将车辆停在小区内路边就急忙离开,让民警处理。随后,小区物业召集保安等人,强行将车辆推离小区,丢弃在小区门口的路边。

单某接到交警的电话,得知车辆被人推停在小区门外路边,遂马上赶回。经观察,单某发现小区门口地面有很深的划痕,汽车轮胎也因被强行推行遭到严重磨损,车辆底盘也遭损坏。数天后,单某又发现,停放在小区的车辆已被划伤,单某遂决定通过诉讼维权。

单某先向物价部门了解,认为物价部门并未批准物业对业主停车收费。为此,单某认为由于物业及保安的拦截行为,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侵犯业主道路通行权,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同时,物业的行为还使自己的车辆遭到蓄意破坏,车辆价值贬损,应当负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单某于去年7月初将开发商和物业列为被告诉至秀峰区法院。

物业:业主未履行服务协议

2015年8月,秀峰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此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

原告单某请求判决如下:1.被告停止侵害,不得拦截原告驾驶车辆出入小区;2.被告返还违法收取原告的停车费25元;3.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800元、车辆贬损费3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4.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原告单某向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和证人的证词。

被告开发商及物业代理人辩称如下:被告并未非法拦截原告车辆,并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已经约定,小区有车辆的业主应向被告申请办理IC卡,凭卡出入小区,被告收取IC卡工本费及车位占用费,被告有权不让未交纳停车费的车辆进入小区。原告拒绝领取IC卡,拒绝支付停车费,未履行服务协议,不能自由进出小区,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的室内外车位、架空层、车库及地下停车场,在规划内且没有记入商品房公摊面积,上述物业的物权及产生的归开发商。被告受开发商委托收取停车费,具有法律依据。物价部门文件系对停车费标准进行规定,而不是对被告能否向业主收费批复。

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将车辆堵在小区进出口,导致其他车辆不能正常进出小区。被告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请汽车修理厂人员使用专业工具将车辆移开,并未对原告车辆造成损害。

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贬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同时,被告也向法庭提供了数份证据来支持其的观点和答辩。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调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是否有权收取业主停车费;2.原告车辆进出小区权利是否受到限制;3.原告在非专有车位停车,是否应付费及付费标准。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原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规划内的室外车位、架空层、车库未计入商品房公摊面积,其权益归属于开发商。

开发商作为前述场地物权人,有权对其他占用、使用人收取相对应的价。物业管理获得开发商的委托,享有收取车位占用费的权利。因此,被告有权就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向业主收取车位占用费。

此外,根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小区有车辆的住户,应向被告申请办理通行IC卡,交纳工本费、车位占用费。虽然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业主如未按规定缴纳车位占用费,未办理车辆通行IC卡,其驾驶车辆进出小区的权利即受限制。原告无停放车辆的专属车位,未办理IC卡,因此,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

第三,由于被告有权就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等向业主收取车位占用费,原告车辆进入小区,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非专有停车位,并交纳车位占用费。关于交费标准,物价部门向被告出具的文件,是对该小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批复,并非对被告能否向业主收费进行审批。

原告车辆两次在小区过夜停放,被收取10元及15元车位占用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原告未缴纳停车费,被告对原告车辆驶出小区门岗拦车收费并无不当。原告不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服从被告服务、管理小区行为,擅自将车辆停放在出口通道,影响车辆出行,被告将其车辆拖移不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贬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并书面赔偿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款《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单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今年3月初,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物业、业主双方互信尤其重要

就这起消费者维权案,记者采访了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以及其他一些业主

陈律师认为,作为业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协议,其车辆停放小区车位,应当履行交费义务,否则就违约。就本案,原告单某拒付停车费及不出示车辆通行IC卡,屡次与保安冲突,不仅违约,还损害了其他交纳停车费业主的利益。单某个人的认知及行为,不仅使得其物品受贬损,还付出诉讼的辛劳,更使得身心受负面影响,得不偿失,消费者要理性维权。

业主们则认为,作为被告物业方,也有值得思考之处,尽管有些业主对服务和管理有不同认知,甚至不配合,但毕竟远亲不如近邻,还需要多一份耐心和友善。物业如多上门沟通,或邀请其他业主共同为之,并看护其车辆不被划伤,对于屡次违约的业主采用法律手段,才会避免类似纠纷少发生,才有助于构建小区的和谐,这在业主与物业关系比较敏感的今天,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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