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漓江上游灵川县三街河段非法采挖河沙10年,给国家自然资源带来巨大破坏,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无证采挖河沙的秦某、秦某某、全某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漓江上游灵川县三街河段非法采挖河沙10年,给国家自然资源带来巨大破坏,近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无证采挖河沙的秦某、秦某某、全某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6年8月25日,犯罪嫌疑人秦某、秦某某与灵川县三街镇某村签订协议,承包该村漓江河段进行沙石采挖。签订协议后,秦某、秦某某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挖沙船对河段内沙石进行采挖,再由运沙船将河沙运送至岸边沙场,与买家进行交易。
2009年底,全某占股20%,秦某、秦某某各占股40%参与上述非法采挖行为。2010年,秦某某退出,由秦某、全某各占股50%继续进行上述非法采挖行为。2012年,全某退出,秦某一人进行上述非法采挖行为至今年6月。
10年来,灵川县三街镇漓江河段非法采沙使沿河水土地貌破坏严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定,上述河段在2006年至2015年9月被非法采挖所造成的河沙资源损失价值达563.34万元人民币。
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秦某某、全某三人无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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