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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取消燃气初装费 设置安装费每户一千九

桂林晚报  2016-10-18 10:09

[摘要] 我市正式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设置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费用全市(包含11县、临桂区)统一定为1930元/户,计入建设开发成本。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正式取消管道燃气初装费,设置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费用全市(包含11县、临桂区)统一定为1930元/户,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燃气企业或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再另行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收费标准及规定从11月1日起执行。

目前,我市现行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是由燃气企业按照市场调节价的管理方式自行收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长输管线桂林市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取消现行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或入网费,设置小区工程安装费,并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计入建设开发成本。

今年6月份,市物价局就桂林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管道天然气小区工程安装费定价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对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的意见和建议,终形成了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并经市政府审定通过。

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按照新建设小区住房和已建成小区住房两种情况,分别由住房建设单位或申请安装的用户向燃气企业交纳。已建成小区住房的低保户、特困户申请的,小区工程安装费按5折实行优惠。

新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小区工程安装费应单独进行核算,专户管理,专款用于住宅区规划红线内管道燃气小区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得列为企业营业收入。

此外,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制气价管理后(容量气价用于对燃气企业投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补偿,计量气价主要是用于对燃气企业运营成本的补偿),新收费标准规定容量气价的标准仍按800元/户执行。对新建设小区,容量气价计入建设开发成本,由当地燃气企业向住房建设单位收取,住房建设单位及当地城市燃气企业都不能向购房户或用户另行收取;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现有住房用户,或已建成并安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但未开通管道燃气的现有住房用户,容量气价由申请安装的用户负担,并向当地燃气企业交纳,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也就是说,从11月1日起,购房用户与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的,住房建设单位及当地燃气企业均不能向购房用户另行收取容量气价和小区工程安装费。”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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