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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群众 对大气环境污染行为举报将获奖励

桂林日报  2016-10-24 10:09

[摘要]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有效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动员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群众举报15种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将得到100至200元不等的奖励。

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有效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强化环境社会监督,动员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群众举报15种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将得到100至200元不等的奖励。

根据《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有奖举报范围是桂林市六城区及十一县所有辖区范围。有奖举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烟囱冒黑(黄)烟的;运输煤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车轮、车身带泥上路的,超量装载造成物料外露、沿路抛撒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防尘降尘措施的;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15种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报人在举报时,需提供所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违法的基础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佐证图片或视频资料等重要线索。情况经查证属实,根据《办法》规定将给予举报人100或200元/次的奖励。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

据悉,群众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3种方式:(一)电话举报:市环境保护局24举报热线:12369;大气环境管理科电话:3834253,环境保护督查室电话:3858292(工作日8:00-18:00);图片及视频资料以电子文稿的形式发送至glhbjdck2016@163.com。(二)网络举报:登录桂林市环境保护网(http://www.glepb.gov.cn/),进入右下角“公众服务———网上投诉”栏目,选择“我要投诉”专栏,清晰填写投诉内容相关信息。(三)书面举报:举报人将书面举报材料连同影像资料或相关信息,寄送至桂林市环保局环境保护督查室(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102号,邮政编码:541002)。

群众有奖举报的15种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一)工业企业烟囱冒黑(黄)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采取任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二)加工、销售或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加工、销售或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五)对锅炉房堆煤、堆渣场所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的。

(六)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渣、煤灰、石灰、石膏、水泥、砂土等物料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封、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七)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洒水抑尘、硬化场地、冲洗地面和运输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八)运输煤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车轮、车身带泥上路的,超量装载造成物料外露、沿路抛撒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的防尘降尘措施的。

(九)混凝土及砂浆搅拌站、采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施工作业、运输,造成扬尘污染的。

(十)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对周边造成严重油烟污染的。

(十一)在我市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冒黑烟污染大气的。

(十二)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十三)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稻草和秸秆的。

(十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十五)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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