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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售卖被抵押的房子 赔双倍定金10万

桂林晚报  2017-05-03 12:09

[摘要] 开开心心买房,爽快地把定金交了,没想到这套房竟是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市民王先生遇到这种郁闷的事后果断选择司法途径维权。

开开心心买房,爽快地把定金交了,没想到这套房竟是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的房子,市民王先生遇到这种郁闷的事后果断选择司法途径维权。近日,记者从秀峰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王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定购协议书》;判决房产公司双倍返还王先生定金10万元。

据悉,2016年11月底,王先生定购了秀峰区一处楼盘的一套房屋及一个地上车位,并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定购协议书》,约定购房定金为5万元并于签署协议书时支付。王先生当天通过POS机刷卡和现金方式向该房产公司交纳定金5万元。但当时王先生并不知道,早在2016年1月,该房产公司就已经将包括王先生所购房屋在内的37套房产抵押给了银行。之后不久,王先生知道了自己所欲购买的房屋已被抵押,无法办理过户等手续,于是拒绝在《定购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与该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产公司诉至秀峰法院,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定购协议书》,并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秀峰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定购协议书》时,并未如实告知其涉案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致使王先生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对王先生要求解除《定购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基于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预交的5万元性质为定金,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该房产公司对王先生隐瞒了涉案房屋被抵押的事实,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房产公司应当向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因此,秀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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