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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防止开发商挪用跑路

桂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0-07-14 19:13

[摘要]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房地产市场产生的问题不断积累,市场秩序出现一些新情况。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房地产市场产生的问题不断积累,市场秩序出现一些新情况。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桂林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防止开发商挪用跑路

全文如下: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收存、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共同制定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桂林银保监分局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安全。

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要求具体负责监管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时止。

第七条

一个商品房预售项目只能建立一个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注销监管账户。

第八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第十条

承购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内。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内。未开立本预售项目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得收存本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应依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转入该项目监管账户内。

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预售人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本办法在预售场所公示。预售人与承购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预售资金缴付情况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预售人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结构完成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规划设计总层数的一半、结构封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账额达到本项目预售申报销售总额的10%后,预售人方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项目完成结构封顶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留存额度按项目预售申报销售总额的10%留存;

项目完成结构封顶至完成五方验收期间,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本预售项目预售申报销售总额的5%,如项目已交付使用的,可按实际销售总额的5%留存;

项目完成五方验收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期间,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本预售项目预售申报销售总额的2%。

第十四条

进入专用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数额超过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留存额度后,预售人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超出部分,专项用于本预售项目建设开发支出,优先用于工程建安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应持相关用款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交用款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核查用款材料,对符合用款条件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支付工程款的,还应到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在本预售项目预售中期和所有楼栋均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应分别向监管部门提交本预售项目的中期监管情况报告和预售资金监管完成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预售项目所有楼栋均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后,方可注销监管账户或解除监管。

第十八条

预售人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或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等,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预售人承担,并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示其不良行为,向相关部门通报,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在预售期间出现工程建设停工的,预售人应停止预售直至项目工程建设恢复正常施工为止。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因监管不力,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或私自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竣工等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公示以上不良行为,并分别向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通报,记入不良信息档案,并视其后果,取消其1至3年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市所辖各县(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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