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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手!购房者买房有补贴,开发商卖房也有奖励!

桂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1-12-16 10:49

[摘要] 12月10日,桂林发布《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的通知》。二是给予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补贴,即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桂林市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成交合同额的1%

12月10日,桂林发布《关于印发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的通知》。此次政策提及了对房企奖励的政策,也是当前支持房企经营的一种新的方式。

《措施》明确,以发放消费券的形式奖励农业、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营利性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建安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九大类行业。

当中,有两项关于房地产业行业的奖励措施,奖励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

具体奖励措施如下:

一是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对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五城区单个楼盘销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排序,排第1位的,发放30万元消费券;排第2位的,发放20万元消费券;排第3位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二是给予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补贴,即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桂林市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成交合同额的1%发放消费券补贴购房者(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例如,市民在限定区域内购买了一套100万的房子,就可以领到价值1万元的消费券。”桂林市发改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消费券具体可在哪些商贸企业使用,之后会由市商务局确定及公示,并明确使用方法。

该负责人表示,政府此举是为了稳定地价、稳定房价、稳定预期,满足人民群众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政策的出发点是比较明确的,即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政策明确,对于房企销售面积排名的房企,将发放30万元消费券。对于第2名和第3名的,也将发放不等的消费券。

此类消费券属于全额抵扣券,可以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和车辆等。此次桂林政策相比其他城市购房补贴的操作,略有差异。一般城市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激活,是通过给与购房者购房补贴或消费券的方式。而此次桂林对于房企进行了贡献奖励,有创新性,有助于鼓励房企经营,带动房企四季度经营业绩的提振。

近期关于购房补贴等激活住房交易的做法有很多,包括提供购房补贴、契税补贴、购房券、对人才进行定向补贴和提供低息贷款、对企业发放消费券奖励等。此类做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真正降低了购房成本,有助于激活合理住房消费。同时,对于桂林此类做法,也有一些新的含义,即在补贴给房企的同时,此类消费券的发行,也有助于带动其他领域的消费活跃。所以其实也是通过提振房地产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此类操作对于各地激活消费市场也有启发。

政府出手!购房者买房有补贴,开发商卖房也有奖励!

政策全文如下:

为贯彻全市“冲刺四季度 打好收官战”相关工作部署,有效应对疫情、限产限电等对经济平稳运行造成的冲击和影响,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实现全年各项预期目标,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农业

(一)专业农民合作社生产贡献奖励

对于发展水果产业、蔬菜产业,种植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年度产量同比明显增长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值增速进行排序,对前30家发放3万元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水果合作社:要求社员数30家(含)以上,带动农户50户(含)以上,种植面积500亩(含)以上,产量1300吨(含)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16%(含)以上。

蔬菜合作社:要求社员数30家(含)以上,带动农户50户(含)以上,种植面积300亩(含)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含)以上,产量500吨(含)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10%(含)以上。

(二)畜禽养殖场生产贡献奖励

对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中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生猪出栏同比增长30%(含)以上或家禽出栏正增长的,按等次发放相应额度的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1.对生猪年出栏1000—5000头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2.对生猪年出栏5001—10000头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5%(含)以上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发放10万元消费券。

3.对生猪年出栏10001头以上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0%(含)—35%(不含)的,发放8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5%(含)—40%(不含)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发放12万元消费券。

4.对规模家禽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1%(含)—2%(不含)的,发放4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2%(含)—3%(不含)的,发放6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含)以上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

对于新建投产的生猪、家禽养殖场无基数的,视为符合达到同级别奖励增速要求。

二、工业

(一)对全年产值2亿元以上企业予以奖励

对全年产值2亿元(含)以上且2021年第四季度产值较2020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或购买本地工业企业原材料。企业自行选择购买方式,选择购买原材料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具体核销方式)。

1.2021年全年产值2亿元(含)—3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为10%(含)—15%(不含)、15%(含)—20%(不含)、20%(含)以上的,分别发放2万元、4万元、6万元消费券。

2.2021年全年产值3亿元(含)—5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含)—15%(不含)、15%(含)—20%(不含)、20%(含)以上的,分别发放4万元、8万元、13万元消费券。

3.2021年全年产值5亿元(含)—10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含)—15%(不含)、15%(含)—20%(不含)、20%(含)以上的,分别发放8万元、12万元、20万元消费券。

4.2021年全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含)—15%(不含)、15%(含)—20%(不含)、20%(含)以上的,分别发放12万元、18万元、25万元消费券。

(二)对全年产值5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增加值率较高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全年产值5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全年增速10%(含)以上、增加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6%)的企业,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或购买本地工业企业原材料。企业自行选择购买方式,选择购买原材料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具体核销方式)。

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含)—20%(不含)、20%(含)—25%(不含)、25%(含)以上,分别发放1万元、2万元、3万元消费券。

2021年(含2020年四季度)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视为符合达到同级别奖励增速要求。

三、建筑业

(一)鼓励在桂林市施工的大型建筑施工项目将部分产值和税收留存本地,鼓励在桂林市施工的大型建筑施工项目使用桂林本地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鼓励各县(市、区)积极与外地施工企业对接,对采取建立联合施工体等方式,成功将央企、外地企业承揽的大型建筑施工项目部分产值和税收留存本地,并实现单个项目有2亿元以上产值且在第四季度实现入统的,对促成此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予以第四季度入统产值0.05%的工作经费奖励;对大型建筑施工项目使用桂林本地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并实现劳务服务营业收入入统的,对促成此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予以2021年9—11月入统营业收入2%的工作经费奖励。

给予建筑业企业产值贡献奖励

对全市2021年年报产值10亿元(含)以上且全年实现较快增长的建筑业企业,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1.对2021年年报产值在10亿元(含)—2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幅达到2%的建筑业企业,发放3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5万元,奖励60万元。

2.对2021年年报产值在20亿元(含)—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幅达到0%的建筑业企业,发放5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0万元,奖励不封顶

3.对2021年年报产值在5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幅达到8%的建筑业企业,发放8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5万元,奖励不封顶

4.对2021年年报产值在10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的建筑业企业,发放10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20万元,奖励不封顶

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对2021年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前10的限上餐饮业企业,分别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一)批发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全年净增加的销售额对企业进行奖励:5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1亿元<净增加销售额≤2亿元、2亿元<净增加销售额≤3亿元、3亿元<净增加销售额≤4亿元、4亿元<净增加销售额≤5.5亿元、5.5亿元<净增加销售额≤7亿元、7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0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0亿元的企业,分别发放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消费券。

2.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批发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按排名给予全额消费券奖励,排名位于行业第1—5名、6—10名、11—20名的企业,分别发放10万元、8万元、5万元消费券。

3.对排名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实行同比增速转正奖励:10亿元≤2021年年度销售额≤20亿元、2021年年度销售额>20亿元的企业中,2021年全年实现正增长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5%的,分别发放8万元、10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零售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全年净增加的销售额进行奖励:1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2000万元、2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4000万元、4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6000万元、6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8000万元、8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分别发放6万元、8万元、12万元、18万元、25万元、30万元消费券。

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零售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3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按排名进行奖励。排名位于行业第1—10名、11—20名、21—30名的企业,分别发放8万元、6万元、4万元消费券。

2.对排名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实行同比增速转正奖励:2021年年度销售额≥1.5亿元、2021年全年实现正增长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10%(含)以上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3.对2021年年度销售额≥8亿元且2021全年同比增速超过40%(含)以上的,发放50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住宿业

1.对2021年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含)—25%(含)、25%(不含)—35%(含)、35%(不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分别发放4万元、8万元、10万元消费券。

2.对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含)—25%(含)、25(不含)—35%(含)、35%(不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分别发放2.5万元、4万元、5万元消费券。

3.对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发放2万元消费券。

4.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住宿业企业,2021年全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餐饮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同期净增加的营业额进行奖励:5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1000万元、1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2000万元、2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3000万元、3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5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5000万元,分别发放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消费券。

2.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餐饮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1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五、营利性服务业

(一)2021年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30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1.1—11月增速比1—10月提高28个百分点(含)以上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发放70万元消费券;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发放45万元消费券;1亿元(不含)以下的,发放25万元消费券。

2.1—11月增速比1—10月提高2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发放48万元消费券;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发放28万元消费券;1亿元(不含)以下的,发放12万元消费券。

3.1—11月增速比1—10月提高1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发放25万元消费券;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发放16万元消费券;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发放8万元消费券。

4.1—11月增速比1—10月提高1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发放8万元消费券。

5.2021年月度入库企业且1—11月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11月当月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1月当月营业收入的1%发放消费券,不超过 50万元。

(二)对2021年月度入库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1.1—11月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4倍(含)以上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

2.1—11月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3倍(含)以上的,发放6万元消费券。

3.1—11月营业收入达到入库标准2倍(含)以上的,发放3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房地产业

(一)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对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五城区单个楼盘销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排序,排第1位的,发放30万元消费券;排第2位的,发放20万元消费券;排第3位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二)对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者予以补贴

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成交合同额的1%发放消费券补贴购房者(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七、金融业

(一)奖励对象

桂林市辖区企业、个人客户及相关银行机构。

  1. 奖励标准

对各企业、个人客户在桂林辖内各银行机构的四季度末(12月末)人民币存贷款余额较三季度末(9月末)每新增1亿元存贷款余额,经市金融办商各银行机构核实后,给予3.5万元奖励资金(个人客户以1000万元、公司客户以5000万元为奖励起点,按新增的数进行奖励);对有同等贡献的银行机构,同等给予相应奖励。

  1. 交通运输业

  1. 对于本地水路运输货运企业,全市水路运输客货运周转量指标实现全年50%的增长,按企业年营业收入的0.3%为标准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二)对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客实施“冬游漓江”“冬游桂江”优惠促销活动,以及“广西人游漓江”“广西人游桂江”“桂林人游桂林”优惠活动,按10元/位优惠票的额度,给予漓江航区、桂江航区游船企业消费券。

九、建安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一)建安投资奖励

以各县(市、区)达到会商目标所需的四季度单季度建安投资完成量、增速为基础,根据超出部分的投资完成量、增速按5:5权重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分,选取前五名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以各县(市、区)达到会商目标所需的四季度单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增速为基础,根据超出部分的投资完成量、增速按5:5权重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分,选取前三名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实现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年初预期目标的县(市、区),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上述(一)、(二)奖励对象可重复,但第(二)中两类奖励不重复。获奖县(市、区)需将50%(含)以上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投资贡献较大的项目。

十、注意事项

(一)消费券发放程序

1.由市商务局确定和公示可使用消费券的企业,并明确使用方法。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农业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由市商务局负责;住宿业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交通运输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利性服务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行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核后,加盖公章至市商务局领取消费券,并发放至企业、个人。

(二)现金奖励事项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安投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市金融办(负责金融业)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于2022年2月2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依法统计

企业所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企业相关数据以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本措施中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营利性服务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奖励对象为在桂林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大个体工商户不在本次奖励范围。

(五)除特别说明外,本奖励措施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本措施中奖励范围和标准与已出台的奖励政策措施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参照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六)本奖励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七)本奖励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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