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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小区公共场地设施不能转让出租 明确不同类型物业费收取标准

南宁晚报  2011-06-30 09:47

[摘要] 改变小区会所、车库等共有部位的用途,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如何分配……为解决全区现行物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公布,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改变小区会所、车库等共有部位的用途,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以及所得如何分配……为解决全区现行物业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经公布,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了该消息。

业主大会准入“门槛”降低

市民小萍居住在凤岭一个已经交付使用1年的小区,但至今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她去询问了物业,被告之该小区还不符合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对业主大会成立问题,《意见稿》降低了准入门槛。

《意见稿》: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经占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成立业委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该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委会。

解读:对于业主大会,现行条例规定,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显然,这一“门槛”太高。《意见稿》将业主大会成立的前提条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门槛”。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增到11项

改变小区会所、车库等共有部位的用途,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以及所得如何分配等问题,引发了不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之间的争端。在现行条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意见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改变共有部位的用途;利用共有部位进行经营以及所得的分配与使用;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在现行条例4项的基础上,《意见稿》将须经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增加到了11项。同时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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