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女士:我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书购买了一套房产,约定买房赠送露台,但购房合同并未对赠送事项另行约定。后来我了解到,这个露台是隔层赠送的,我购买的这个楼层并没有露台。这算是开发商违约吗?能否要求其赔偿?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双方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而之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从吴女士所述内容来看,认购书与购房合同上内容不一致,若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吴女士订立合同,则该合同可撤销。若合同还没签订,则可以其违约为由要求重新更正相关条款或承担违约责任,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订,则视为双方对送露台这一事实进行了重新约定,合同已成立,各方均应善意履行。建议吴女士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也可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国城报